针对目前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逆风而上之趋,相关管理条例的修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近日,SFDA网站上公示了由SFDA药品市场监督司修订和起草的新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据SFDA政策法规司法规处相关人士表示,截至今年12月15日前,SFDA欢迎各界人士对相关修订内容反馈意见和建议。
刚刚完成2007年央视医药广告招标工作的北京昌荣传播机构副总裁肖昆,听闻上述消息的第一反应即是“非常拥护”。他坦承业界一直以来非常关注对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工作的进展,并表示目前针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还不够重,如果此次征求意见稿能够顺利通过,希望其严格的审查制度可以净化市场环境,重塑医药行业品牌。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在药品广告定义、审查机关、审查制度、异地发布和处罚力度等方面都做了更为细致和专业的修订。目前各地方药监局网站上均已经开始征集新修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主审机关由药监行政部门承担
据悉,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与1995年版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下称1995年版办法)规定的“药品名称、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的药品广告定义相比,SFDA的征求意见稿从专业角度进一步明晰了“药品广告”的概念。
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它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商品名)的和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商品名)的无需审查。”
此外,征求意见稿与1995年版办法最大的区别,即是审查机关主体的变更。据悉,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这表明,征求意见稿顺利通过后,1995年版办法规定的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主审机关将退出药品广告审查的历史舞台。
审查制度更为严格
与此同时,在1995年版办法的基础上,SFDA的征求意见稿对审查药品广告需符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方面,增加了《广告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制度,并规定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发布的要重新申请。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新修改的审查规定,药品广告的审查内容细致到了各个条款,不仅包含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将“审查广告语言、文字、画面等内容”写到规定里面。同时对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要求相关企业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制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对进口药品广告的发布企业进行代理资格审查。据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这些内容在原规定中都不曾涉及。
面对今后更加严格的药品广告审查制度,年代理央视医药广告逾10亿元的肖昆向记者表示,这对于重视品牌和企业诚信的医药企业而言绝对是一桩大好事。他承认,严格的药品广告审查制度虽然可能会加重品牌医药企业的守法成本,但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也将起到震慑和制裁作用。
虚假药品广告将遭封杀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三类不予受理的药品广告发布权的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更改广告内容的,原有广告批准文号作废,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同时,针对目前一些没有合法注册的违法药品广告通过异地发布钻审批空子的现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4个条款针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进行审批。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当地报审合格的药品广告,需要在广告发布地的审查机关备案,如果发现其审批有问题还将会要求复核,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广告主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广告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同时,为避免这些虚假广告药品“改头换面”卷土重来,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撤销的广告批号一年后方可再提请审查。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表明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而针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药品广告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征求意见还表明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局面正逐步形成,未来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亦将得到更为有效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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