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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合格,留样药品退回
安徽安庆将实行《抽检合格剩余留样药品退回规定(暂行)》
  • 作者:贺彩丽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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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规定,经抽检合格的剩余留样药品将会退回被抽检单位,以充分发挥合格药品的使用价值,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抽检单位的经济负担。

充分调研论证

依法组织开展药品抽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药品市场监管的主要技术手段,主动配合和提供“检品”是被抽检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目前我国药品质量抽验实行的是免费检验、无偿取样制。

2007年,安庆市的一些行政相对人反映,药品质量抽验抽取的样品费用较大,要求将检验剩余药品退还给他们。随后,一些政协委员就这一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发现这一要求与《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抽查检验的样品必须按规定留样”相违背。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之后,认为有必要在坚持行之有效的已有机制之外,还要坚持创新精神建立新机制。

免费检验这一重大改革对于确保检验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药品抽验还未实行“买样制”之前,该局在确保抽验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减轻供样单位在药品供样方面的负担,尽可能地满足监管相对人的诉求,进一步营造和谐监管格局。随着药品质量和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提高和规范,该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前提下,创新监管方式,制定并实行《抽检合格剩余留样药品退回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具体细则

依据该规定,对最小包装完整并且截止检验报告发出之日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的抽检合格剩余留样药品,将由药品检验单位通知被抽样单位在检验报告书发出后1个月内取回。

同时,被抽样单位领取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才能办理退样手续,领取退回样品。《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对退回药品进行检查验收,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做好药品保管工作,保证药品质量。《规定》同时明确,对于抽检合格剩余留样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上市不到1年的新药及易腐败、霉变、挥发等稳定性差的药品,不予退回。

该局表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能否与行政相对人建立和谐的监管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实行人性化执法,在规范、文明、廉洁执法的同时,树立亲民执法理念,在刚性执法的同时,给予相对人以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其意见,体恤其需求。

点评

笔者曾听某基层卫生室的负责人发出“请把抽检合格的药品还给我们”这样的肺腑之言,乍一听感觉很“好笑”,因为目前我国药品质量抽验实行免费抽验、无偿取样制,药监部门在对药品进行抽验完毕后并无义务将合格药品退回。而安庆市药监局的这一举措却站在相对人的角度,凸显了执法的人性化,让人不由为其叫好。

这一举措能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抽验单位的经济负担。药监部门进行药品抽验是其职责所在,也是为了维护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并不会因为基层单位的效益不好而放弃这一职责。而该局在退还与留样的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下,适时变通,及时回应监管相对人的诉求,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值得称道。此外,这一举措有利于构建和谐监管的良好局面。在基层,许多被监管人认为药监执法部门属于“强势群体”,可见,药监部门更应主动为和谐执法关系的构建做出努力。

而在叫好之余,有些问题也值得深思。一个政策出台之后关键是要看其执行力,现实中有些规定形同虚设、有名无实,让人不由得担心这样一个利民的规定会走多远?应该说,该局已经为此做了许多努力,比如说建立验收记录、做好保管,并由被检验单位在检验报告发出1个月之后取回等等。毕竟这只是初次尝试,在实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摸索、补充,希望该局的新举措能够为其他兄弟单位提供好的榜样作用,并为相关规定的出台和完善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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