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政监资料库  |  职能部门信息  |  学会协会信息  |  国际  |  不良反应
您现在的位置: 华源医药网 > 政策与监管 > 最新动态 > 文章正文
药品广告新规:广告违法药品将被强制暂停销售
作者:吕诺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9
字体:【 收藏本站】 【推荐】【打印】【关闭

我国重新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广告违法药品将被暂停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3月15日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5月1日新办法施行后,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 查办法》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今后,广告严重违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据悉,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共31条,对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申请人的义务、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针对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办法进一步明确药品广告审查的程序,促进审批公开公正。为配合工商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的力度,新办法重点增加和明确了以下规定:第一,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第二,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文号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了申请人的义务和审批机关的职责。

新办法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予以区别对待,规定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现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是1995年由国家工商局与卫生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章。据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1年、2002年《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药品广告的监管形势发生很大变化,《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已经无法解决当前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 药品广告审批材料发现有假,其申请1年内不予受理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新办法明确,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规定,增加了有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 药品一则广告作假所有广告文号撤销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对违法药品广告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新办法规定,某种药品只要有一则广告弄虚作假,其所有广告文号都将被撤销。

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部分企业为一种药品同时申请并获得了大量的广告批准文号。当某一个广告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被药监部门撤销后,该产品仍有很多广告在媒体上发布。新办法明确,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相关信息: 5月1号起 广播电视7:00-22:00禁播“壮阳广告”

从今年5月1日起,增强性功能的药品广告将被限时段发布,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之间发布该内容的广告。15日,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该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5种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新《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等5种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处方药禁向公众做广告 

新标准对处方药广告做了更严格的限定,如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须使用“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的忠告语。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药品不能再“提高成绩”

“提高成绩、使人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的内容不准再用。新标准规定,“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使用“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8类宣传内容都不许再使用。

“无效退款”保证属违规

为保证用药安全,引导合理用药,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家庭必备”、“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都不得使用。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也被禁止。

字体:【 收藏本站】 【推荐】【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工商部门:警惕医药保健化妆品虚假广告的陷阱
药品新规性药广告仅限深夜播出
虚假医疗广告,凡投诉必有回音
程安东:名人代言虚假广告 欺骗百姓要问责
虚假违规广告屡禁不止 代表建议修改广告法
北京双向转诊标准逐渐明晰
11部门将合力整治虚假广告
[北京]药品夸大治疗效果将被公开警示
药品宣传有假“封杀”广告一年
药品广告造假将连封杀三年
推荐阅读
分类广告

华源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1996-2006 HYEY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源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