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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拒绝承认外国仲裁案审结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齐鲁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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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济南中院审结一起拒绝外国当事人申请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件。该案是济南中院审理的我省首起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也是我国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第一案。

1995年12月22日,本案三申请人Hemofarm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宁公司)签订一份合资合同,共同成立济南海慕法姆公司。合同约定,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后永宁公司与济南海慕法姆公司产生租赁纠纷。法院判决永宁公司胜诉。法院对济南海慕法姆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济南海慕法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法院驳回。

2005年7月,三申请人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国际商会仲裁院认为,永宁公司在诉讼中从中国法院获得了财产保全裁定,该裁定的执行对三申请人在合资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了直接的、实质的和不利的影响,最终导致了合资公司中止运营及关闭。永宁公司违反了合资合同,三申请人有权依据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其向永宁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院还认为,永宁公司提起的租赁权诉讼是对合资合同的违反。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永宁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6458708.40美元等。

因永宁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裁决,2007年9月10日,三申请人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的以上裁决。合议庭认为,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仅能约束合资合同当事人就合资事项发生的争议,不能约束永宁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国际商会仲裁院以永宁公司的财产保全违反合资合同为由而进行的仲裁裁决,明显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其效力应不予承认。

在中国有关法院就永宁公司与济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国际商会仲裁院再次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其效力亦应不予承认。据此,济南中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作出了拒绝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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