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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新规定不合格的药品要实施召回制
作者:岳德亮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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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药品,企业须主动召回。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今后在对各类药品质量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追踪处理过程中,召回要成为一种制度。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的《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规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和造成不合格原因的评价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生产的药品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可明确判定药品不合格原因由药品生产企业造成的,要立即对库存药品依法进行封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在无法判定药品不合格责任归属的情况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建议企业对相关药品停止销售,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实施召回。

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介绍,可判定药品不合格原因归属的召回属于强制召回;不能判定药品不合格责任归属的则为建议召回。虽然后者是建议召回,"但是如果企业不及时主动召回,后来面临的法律责任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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