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中擅自添加成分来夸大“疗效”、以“咨询”、“义诊”等名义面向中老年群体销售药品、更改药品名称来提高药价、生产中偷工减料简化程序等行为将被立法禁止,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被判刑。记者近日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由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法制办提请省人大,并顺利“插进”2007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报告》认为,药品监管的地方性立法首先要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如“一药多名”、虚假广告夸大宣传以及保健品、化妆品等相关产品擅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添加药品活性成分、宣传疗效等;其次要完善从源头保证药品质量和环节的管理规范,并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切实规范经营主体资格。
“从这个角度出发,将对以讲座、推介会等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透露。此外,立法还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储存和使用等行为,“群众预防、治疗用药80%以上来自各类医疗机构。”但有从事药品零售和法学界人士认为,“80%由医疗机构提供,有垄断之嫌疑。”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这一立法项目目前只是药监部门提请的初稿,公开征求社会等各方面意见还未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