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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实施意见 政府将“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作者:林丽明    文章来源:福建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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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2日从福建省卫生厅获悉,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从2007年开始,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将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每年每人15元,经费由省、市、区(县、市)级财政分担。

实施意见指出,到2008年,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全省区(市、县)所有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改善,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格局基本形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城市在新建或扩建居民住宅区时,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和护士,可以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考试;鼓励本科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在工资待遇方面予以适当倾斜;鼓励离退休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

各公立医院特别是省和设区市的大型医院,必须成立专门的业务科室,指定人员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三级医院至少承担所在地1个市辖区、二级医院至少承担所在地2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责任,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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