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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细化社区卫生服务补助 人均标准不低于10元
作者:毕晓红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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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获悉,江苏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联合发布《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让居民在社区享受更加有效、便捷、实惠的基本医疗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区(县)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按社区常住人口人均总计不低于10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目前基数较低的经济困难地区要逐年提高,至2008年达到上述标准。据悉,今年省财政设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经济薄弱地区社区卫生服务补助。

意见指出: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均可得到政府补助。

当地政府批准开设惠民门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困难居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实行费用减免政策,优惠减免的医疗成本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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