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近日出台《甘肃省省属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8家省属医院必须设置济困病床。各医院设置的济困病床数不少于核定床位数的10%;济困病床设置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床单元配置标准。
《办法》对济困对象以及减免住院费用的疾病病种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济困对象就医将享受“两免一减”的优惠照顾政策(免收挂号费、免收床位费,按比例、分档次减免住院总费用)。
《办法》同时提出:1.住院总费用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一次性减免15%;6000元-12000元(含12000元)一次性减免20%;12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一次性减免25%;2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减免30%;每人每次住院最高减免20000元,一年多次住院的,总减免最高限额30000元。2.济困对象的诊疗项目和用药参照执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原则上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确因病情需要的,必须先征得患者同意后使用,费用由患者自付。需要使用固定器材、支架、心脏起搏器、植入性器材等的应使用同类国产产品,如使用进口产品的,超过国产产品价格的部分由患者自付。3.医院对已减免的各项医疗费用,在患者出院时总费用清单上不再反映,同时要配合做好济困病床实施办法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避免重复报销。4.医院因收治济困对象所增加的成本及减少的收入,从2006年起在省级预算新增的医院床位补贴经费中补偿。新增床位补贴的80%年初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医院,其余20%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定期考核各医院收治济困对象就诊人次及费用减免等情况后给予核拨。5.济困对象就诊实行逐级转诊制(急诊例外),就诊时须持有下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
为贯彻落实好该政策,该省将对各医院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一是要求各医院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严格诊疗制度,一切从患者需要出发,为患者着想,安排好设立济困病床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教育医务人员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医学职业道德,体现以人为本的医学关怀精神,对贫困患者必须公平对待,不得歧视推诿。二是各医院必须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不得开具大处方、重复或超范围检查,保证贫困患者与其他普通患者享受同等的医疗服务。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单(报告单)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做到互认,以减轻患者医疗开支。三是各医院要认真执行医疗收费价格,并接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的检查、管理和监督。四是各医院每季度将收治济困对象情况向省卫生厅书面报告,省卫生厅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济困病床的运行情况,省卫生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发现医院对济困对象有歧视推诿,不合理诊治和不合理收费等情况的,视情节予以扣拨政府补贴、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济困资格。
《办法》要求各市、州政府参照《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的相应办法。其中,兰州市级医疗机构应与省属医院开展济困病床工作相衔接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