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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村卫生室定性“公益机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安徽省卫生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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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应该是什么性质,应该有什么样的“名分”?近日,省卫生厅下发的《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作了明确规定,村卫生室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徽省政府决定,在今后5年内,斥资15亿元建设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建设1万个合格村卫生室。

安徽省目前有23750个行政村,90%以上的村卫生室由个体举办,共有村医6万多名。村卫生室作为农村三级卫生网的网底,承担了大量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却一直没有“名分”,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支持。

我省在《管理办法》中规定,村卫生室履行预防保健、诊疗常见疾病、参与合作医疗、开展健康教育等10项任务,卫生部门将村卫生室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原则上“一村一室”。村卫生室可以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社会承办、有资质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范,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进药有凭证、转诊有记录。乡村医生须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方可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其报酬从医疗服务收入中支付,承担的预防保健任务,应在公共卫生经费中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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