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对农村地区的污染,27日提请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审议的《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加强了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波表示,一些县区、农村拥有大量的人口,但目前一些农村医疗废物的处理不科学,不充分,甚至于一些医疗废物流向了社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埋下了隐患。
为此,草案规定,县、乡镇、农村和个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草案还规定,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且毁形处理。
二、可以采用焚烧办法处置的医疗废物,应当及时焚烧。焚烧的选址应当远离住宅、耕地和饮用水源地,并且在周围设置避免畜禽和无关人员接近的防护设施。
三、不能焚烧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集中填埋应当远离水源,并且设置固定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