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该《规定》要求全系统实行行政许可受理、检验(审评)和审批相分离制度。凡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必须设立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当事人的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避免当事人直接接触有权决定许可事项的人员,同时也方便了当事人申请办理许可事项。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后,转到各相关处、科(室),由相关处、科(室)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或审评。检验或审评完成后,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为提高办事效率,《规定》要求,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外,每一项许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本《规定》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