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包括对领导班子的集体考核和对领导干部的个人考核。领导班子集体考核的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省纪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严格党内监督的情况;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情况;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完善制度机制、推进政务公开,从源头上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的主要内容: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从全局上把握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个人分管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带头改进领导作风,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采用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的形式进行。考核由专门成立的考核组,通过审阅被考核部门和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听取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束形成专门的考核材料,向被考核部门和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党组给予表扬和奖励;当年考核等次为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其整改,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由各级党政组织负责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对上级党政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贯彻不力,在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监督等工作中发生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对不坚持集体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问题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提拔任用干部,违反财经纪律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等行为,不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等制度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对本部门、本单位、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案件知情不管、压案不查及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长期不予纠正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部门或单位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等八种情形,应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上级分管领导的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采取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形式。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承担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同时,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该追究而未追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办法》还对在规定的追究档次上给予从轻或从重处理的情形作了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