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日前,省上有关部门拟定了《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送审稿)》,通过省政府法制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标志着这项人口计生工作将进入省级地方立法程序。《规定(送审稿)》提出,严禁小型个体诊所购置超声诊断仪等设备鉴定胎儿性别,违者罚款3万元。
严禁鉴定胎儿性别
小诊所禁购B超
禁止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格限制个体诊所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禁止一般公民购置超声诊断仪。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设置临床科室、不具备完整检查手段(如X光、检验等)的个体医疗机构不得设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与操作、诊断人员签订责任书,要求其对孕妇施行检查时必须进行登记并签名,不得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怀孕14周不得随意打胎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健康的;经省卫生厅和省人口委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服务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禁止个体经营人流药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受术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出具的证明。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有关单位不得为个人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代销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严禁个体诊所开展中期人流
要对当地符合条件,允许开展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环孕情检查和接生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机构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布,确定为“三定点”单位。严禁非定点单位、个体诊所等私自开展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环孕情检查和接生业务。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
擅自鉴定胎儿性别重罚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每例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生服务、医疗保健机构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者解聘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人流的每人次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