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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下发办法:医疗事故鉴定人员“舞弊”可开除
  • 作者:李红    文章来源:今日安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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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卫生厅和省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医疗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查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鉴定组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要停职

《办法》规定,在被认定为一级至三级的医疗事故中,如果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或因该事故导致对患者或家属的经济赔偿费用超过30万元的,医疗机构不仅要被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该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护士长年度也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直接负责人年度考核要评为不合格。而且,该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还将视情节被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直接责任人也将被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资格,并给予患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或构成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含三级)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或经济赔偿费用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将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停止临床工作3个月处分;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以下责任(含次要责任),或构成一、二、三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或经济赔偿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医疗事故鉴定人员“舞弊”的可开除

《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人员不按规定受理鉴定材料;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鉴定;提前泄露鉴定专家名单的以及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涂改、销毁鉴定材料;威胁、利诱证人作伪证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将被追究责任。

违反这些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查处将受处分

《办法》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经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查处和公示工作。

今后,卫生行政部门在怠于调查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举报、隐瞒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对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公示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还特别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实施责任追究中存在包庇行为的,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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