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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8类药品药店禁售 10类药品须凭处
  • 作者:曹秀娟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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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太原市药监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活动,规定从即日起8类药品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10类药品消费者必须凭处方购买。长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柴村店和山西兆丰医药有限公司大药房因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分别被处以罚款1000元。

按照相关要求,药店不得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含兴奋剂类物质的药品必须加贴“运动员慎用”标识。太原市药监局要求:零售药店禁止经营以下8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

10类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有:注射剂(包括大输液、粉针剂、水针剂和小水针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制剂)、除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的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狂躁、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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