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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细化村卫生机构管理
  • 作者:衣晓峰  魏新刚    文章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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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出台的《黑龙江省村级卫生规范化实施细则》中,黑龙江省明确规定,村卫生所(室)均为独立法人。村卫生所对村卫生室承担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能,村卫生室有向村卫生所按要求上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进入村级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将被统一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村级卫生机构的承办,要引入竞争机制和择优手段,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承办、乡镇卫生院承办、乡村卫生机构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并可用聘用制、股份制、合作制等多种模式办村卫生所(室)。

进入村级卫生机构的执业人员均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否则不得到村级卫生机构执业。村卫生所(室)必须为规定服务区域内的村民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指导处方,凡不为村民建立健康档案或不按规范建立健康档案的,不予注册或取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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