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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药品生产企业出口、停产和恢复生产监管规定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SFD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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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药品和医药中间体出口的监管,及时掌握药品生产停产、恢复生产动态,建立药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浙江省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药品出口和生产过程监管规定。规定要求:

一是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生产,并在生产前10天将相关资料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建档,必要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检查。

二是对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定单,出口原料药或医药中间体时,应在完成生产任务出口前10天内,填写《温州市药品(医药中间体)出口登记表》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建档。

三是药品生产企业在预计生产线停产超过3个月或药品品种停产超过3个月时,应填写《药品停产登记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时,应填写《药品恢复生产登记表》,分别在停产后和恢复生产前15日内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建档。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监管程序,使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全程监管得到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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