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一致,而且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该内容的广告。
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这五大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