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会员服务平台-战略合作伙伴-网上展厅-医药招商-资讯中心数据中心政策监管研究开发健康养生医药企业华源企业网娱乐影院名站导航网站地图注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补充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卫生部、商务部日前印发《〈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提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原规定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1996-2007 HYEY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源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