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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仿药类食品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审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钱江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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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最先对仿药类食品大行其道,导致患者买药受骗,药厂苦不堪言的报道,终于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上周末,国家卫生部发出公告,对这些明明是食品,却偏偏拿来当药品卖的仿药食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食品生产单位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其生产的食品。 

据悉,这些仿药食品主要是使用已经有了的药品名称,如“板蓝根××”、“清开灵××”、夏桑菊等,但是却没有拿到药品批准文号,而是由一些地方卫生部门发出的食字号批准而且都在药店里出售。

卫生部表示,近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有的非法添加药物原料,还有的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这些违法行为扰乱了食品零售市场秩序。而且由于这些产品名称与药品一样,很多患者难以辨别,服用这些食品来治病,导致贻误病情。

针对目前仿药食品的诸多违法行为,卫生部近日发布公告,要求食品生产单位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其生产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任何食品中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所列的物品。除保健食品外,食品不得夸大宣传任何特定的保健功效。

《公告》同时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权做了限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食品,也不得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栏中擅自增加除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以外的特定的食品名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通报。消费者如发现仿冒药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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