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部今天发布的“有关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通知”强调:中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需要,中国内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来华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为贯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卫生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对境外人员申请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有关事宜还作出以下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以旅游名义跨国境为外国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外国居民申请来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卫生部后,根据回复意见实施。
——医疗机构在为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医疗机构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发布人体器官移植医疗广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纳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定期评估内容并严格考核。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撤销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陈南霄、邱仁宗、王利明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国人权研究会研究员陈南霄、社科院哲学研究所——应用伦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邱仁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三位著名专家1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我国新近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中国政府认真落实宪法原则保护人权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它的出台使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活动,包括人体器官的捐献、移植、医疗机构等有关参与人的行为规则、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等,均有法可依,将在规范和引导人体器官移植医疗事业的良性发展,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等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