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会员服务平台-战略合作伙伴-网上展厅-医药招商-资讯中心数据中心政策监管研究开发健康养生医药企业华源企业网娱乐影院名站导航网站地图注册
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5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卫生部日前新发通知,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现可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

卫生部在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目前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在内地申请开设个体诊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通知》规定1名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并详细规定了诊所的诊疗科目设置、注销情形、聘用医师要求、名称组成、设置执业申请程序等内容。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1996-2007 HYEY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源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