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会员服务平台-战略合作伙伴-网上展厅-医药招商-资讯中心数据中心政策监管研究开发健康养生医药企业华源企业网娱乐影院名站导航网站地图注册
贯彻《护士条例》 医院院长是第一责任人
  • 作者:张灿灿    文章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贯彻实施《护士条例》,医院院长是第一责任人。5月12日,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及中华护理学会召开的贯彻实施《护士条例》暨庆祝“5·12”国际护士节电视电话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指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是《护士条例》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卫生部将依法检查督促落实。

马晓伟说,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满意度,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康发展,医、技、药、护队伍必须平衡,有战略眼光的院长应该主动积极、富有创造性地加强护理工作。

马晓伟提出,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好在保证护士人力配备、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本机构护士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采取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制外人员双轨管理的医院要尽快并轨,实现同工同酬。建设节约型医院,不能靠压缩护士编制、大量聘用合同制护士来实现。

马晓伟要求,抓好护理制度建设,制定科学性强、简便易行的制度,保证护理质量持续改进。要在机制上进行创新,护士分级管理和分级评定措施要开始进行试点。抓好护理干部梯队建设,推动护理管理走向科学化正规化。

据悉,截至2007年底,全国护士队伍发展到154.3万名,占卫生技术人员的34%,护士总数比2006年增加了12万名。2005年以来,护士总数3年增加了24万名,是历史上增长最快的阶段。虽然临床护士短缺问题有所改善,但卫生部2007年对全国696所三级综合医院进行的调查显示,病房护士与床位比平均为1∶0.38,没有达到卫生部要求的病房护士与床位比1∶0.4的标准。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1996-2007 HYEY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源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