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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查处假药在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无差别对待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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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浈今天下午在中国政府网接受专访时表示,对于查处假劣药品不存在着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有区别的问题,不管是在流通环节,还是在使用环节,只要是违反了规定,都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吴浈说,《药品流通管理办法》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该办法,主要是对药品流通监管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这里边不存在着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有区别的问题,不管是在流通环节,还是在使用环节,只要是违反了规定,都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药品监管、药品责任体系,吴仪副总理在讲话里明确提出,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是药品第一责任人。首先是地方政府负总责,药品和食品一样,都是关系到老百姓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特殊产品,但它也是一个普通商品。像这样一个特殊产品,必须加强管理,之所以要政府来负总责,就是要把药品监管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中去,提升这项工作的位置,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之所以要强调,在有些地方出现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了一些不应该承担的,比如招商、经济发展指标等任务,这些都和药品监管正确履行职能相违背的,因此强调政府负总责,就是要充分保证药品监管部门在不受任何干预的情况下正确履行职能,确保药品监管工作做到位。至于工作进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是要克服地方保护,保证药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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