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政监资料库  |  职能部门信息  |  学会协会信息  |  国际  |  不良反应
您现在的位置: 华源医药网 > 政策与监管 > 政策信息 > 药监信息 > 文章正文
药监局人员执行公务时“六大情形”须回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6
字体:【 收藏本站】 【推荐】【打印】【关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若干规定》明确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六大情形须按规定回避。

这六大情形分别是:在讨论研究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在担负审评审批、认证检查、稽查处罚等工作时,与申请产品注册、质量管理认证和被查被罚企业人员存在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复议事项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与提出行政复议方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在听证工作中,听证事项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在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时,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工作中,与供应商、投标方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

规定提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遇有规定要求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报告。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回避制度,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字体:【 收藏本站】 【推荐】【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邵明立:刮骨疗伤重塑药监形象
[河北]药监局制定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药监管理人员任职须避亲
制度建设才能破解药监困局
京药监突击检查18区县药品市场
药监新构想:医药、医疗、医保三位一体
药监需要透明公开的平台
药品管理新规可能10日公示
药监局:今年是改进监督工作的攻坚之年
SFDA总结06年药监工作 问计两会代表委员
推荐阅读
分类广告

华源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1996-2006 HYEY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源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