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要闻  |  政策解读  |  政监资料库  |  职能部门信息  |  学会协会信息  |  国际  |  不良反应
您现在的位置: 华源医药网 > 政策与监管 > 政策文件 > 地方法规 > 文章正文
北京市公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SFD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5
字体:【 收藏本站】 【推荐】【打印】【关闭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今后,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将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

根据该制度,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夸大产品疗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保健食品宣称具有治疗作用;利用消费者、专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等。

选择发布安全警示的违法广告,以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作为筛选的主要标准,以违法发布广告的次数作为筛选的辅助标准。

字体:【 收藏本站】 【推荐】【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甘肃]强化科学理念 创造和谐环境
SFDA强化医械监管
[镇江]药品医械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浙江]对保健食品企业提出广告发布规范性要求
广东35种常用药执行新价
全国首起医疗系统虚假广告案告破
医疗废物须加强监管
[江苏]制定药品和医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安徽]医械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三项措施加强医械生产企业监管
热点新闻
· 欣弗风波揭开谜底
· 国产“达菲”:聚光
· 环磷酰胺无奈退市
· 南京药房托管出现收
· 谁为“欣弗”风波负
· 97.3%不合格甲硝唑注
· 药品“降价令”又遭
· 国家药监局每年批准
· 明年药品市场三大趋
· 欣弗事件源于“基础
分类广告

华源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1996-2006 HYEY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源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