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把用药的安全有效作为保证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快了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并在药品使用方面率先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平安山东”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一条。该条例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紧密联系山东省实际,以保证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安全为主线,规范了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用药人的包括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应用四个环节在内的药品使用行为。同时,该条例对于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大处方”以及变相宣传药品等问题也有反映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该条例的出台弥补了《药品管理法》在药品使用方面的空白和不足,解决了我省在这一执法领域无法可依的现状。对于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维护受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附件: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