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在2007年底前,全省县级(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实施院务公开;2008年底前,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院务公开。
意见要求,凡是涉及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医疗服务质量、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信息、医患沟通和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等物资招标采购、行风评议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措施、重大决策过程、违纪处理情况等事宜,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院情通报会、党政工联系会、院务扩大会,设置院务公开栏以及内部报刊、信息网络、墙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意见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院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审议制度反馈制度、督查评议制度、示范制度、总结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切实把院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地全面推广。通过院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管理和社会公众以及职工民主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理念,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全面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