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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福建省卫生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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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卫生厅出台《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医院新的评价和评审办法做出界定。原三级综合性医院等级从2007年6月30日起失效,其他医院原等级从2008年6月30日起失效。

该《办法》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床位在20张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价和评审,但其名称和功能不变。《办法》规定,医院评价实行强制原则,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医院评审实行自愿原则。医院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医院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执业、医疗质量管理、医院建设、医药费用管理、履行公共卫生职责、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等。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价不合格的医院经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法》规定,医院评审是对医院功能、医院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六等,三级医院原则上只设置到省级和设区市级医疗机构。医院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医院服务、医院绩效、医教科研、技术水平等。医院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以及确认的医院级别和等次。医院评审周期为3年,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院等级评审计划,并在规定的评审周期内完成评审。评审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评审权限发给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评审合格证书和标识。评审不合格的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评审医院,医院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医院等级评审。

《办法》规定,医院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医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终止评审,或取消医院等级称号:经过整改医院评价仍不合格的;假借评审名义违反相关规定盲目扩大医院规模,滥购设备的;提供虚假评审资料,伪造、涂改病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评审结束后如发现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隐患,尚未整改的;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医院等级实行有效期制,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与医院等级评审周期相同。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重新申报,到期不申报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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