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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现场检查工作有关规定(试行)》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SFD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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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了加强现场检查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现场检查工作有关规定(试行)》,规范现场检查工作。

规定要求,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药品(含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单位或企业的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督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均应遵守此规定;现场检查实行责任制,检查结果经综合评定产生;检查组接受驻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派出部门和被检查单位、企业的共同监督;现场检查人员应能正确理解和掌握现场检查标准和相关规定,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具有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相适应的资质。

规定还要求现场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必须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不收受被检查单位、企业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在被检查单位、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不参加被检查单位、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或经营性娱乐活动。规定指出,现场检查人员违反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其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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