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会员服务平台-战略合作伙伴-网上展厅-医药招商-资讯中心数据中心政策监管研究开发健康养生医药企业华源企业网娱乐影院名站导航网站地图注册
黑价格字[2008]127号关于制定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黑龙江价格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0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部分药品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黑价格字[2008]127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市场价格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进入黑龙江省医保目录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暂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未列的规格由各医疗机构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的原则,按计算后的价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报我局重新核定价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三、附表中公布的注射剂粉针价格,为普通粉针价格,冻干和溶媒结晶粉针注射剂,可以普通粉针价格为基础加价2元执行(中成药注射剂不执行此规定);口服固体制剂价格均按盒装包材制定,其它包材如瓶、袋、听等均按盒装包材价格执行。

四、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所有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以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五、此次制定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1996-2007 HYEY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源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