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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08年第四期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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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广告在宣传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擅自篡改保健食品审批内容、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和适宜人群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广告发布单位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的广告宣传,主动纠正违规的广告内容,并在本通告公布后5日内,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提交整改报告。对不改正,继续发布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将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暂停这些广告所涉药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对继续发布违法违规保健食品广告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附件:2008年第四期违法药品广告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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