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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医[2008]104号关于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安徽省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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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表内所注生产企业的品种为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本通知附表所列内容与以前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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