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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食药监市[2008]93号关于发布江西省2008年第八期违法药品广告和对9个相关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西药监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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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08年8月份监测到违规性质严重的9件违法药品广告予以公告(详见附件一)。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标示“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羟甲香豆素胶囊、金甲排石胶囊和痛风定片、标示“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苦参素片(兰信)、标示“黑龙江仁合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更辰胶囊、标示“吉林省七星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榛花舒肝胶囊(诺贝三阴)、标示“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明胶囊、标示“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阳胶囊等9个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停以上9个药品在我省范围内的销售,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执行,立即将相关药品下架,不得销售以上药品。同时加强对药店的明查暗访,反复检查,以确保强制措施执行到位。

本公告发布后,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并按照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食药监市[2008]52号文中《解除违法药品广告品种行政强制措施暂行规定》(详见www.jxfda.gov.cn“工作通知”栏)的要求办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事宜。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继续把广告监测工作落到实处,对发现违法药品广告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同时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将发布次数超过5次、违规性质严重的违法广告样件及时报送省局,以便对该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附件一:二〇〇八年江西省第八期违法药品广告

附件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药品汇总表(2008年9月)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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