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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建立复审制度 部分将由国家药监局终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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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要发布广告,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获得审批后,还须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审。复审不合格者,仍不能在媒体登广告。10月11日,国家药监局下发并公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暂行)》。

根据新制定的广告复审制度,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批准的相关负责,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药监管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广告审查工作进行监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将责令改正。

国家药监局表示,对责令改正的相关广告,如原广告审查机关有异议的,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复审。有关负责人表示,复审是指对已经批准的可能违反有关规定的相关广告进行重新审核,国家药监局将建立“广告复审评议人员数据库”,负责复审工作,其成员由国家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以及各地药监部门的广告审查人员组成,并由国家药监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进行管理。对评议内容分歧较大的广告,还将征求有关专家、广告监督机关或消费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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