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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式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SFD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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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市[2007]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研制开发的药品检测车已陆续在全国进行配备。为充分发挥药品检测车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按照《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05号)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启用新式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式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主要体现“中国药品监督”,车辆外观醒目、美观,切合药品监管实际,使广大人民群众便于识别,体现行政执法的庄重性和威严性。具体外观样式见附件1。

二、为便于对药品检测车的统一管理,对车辆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具体编号原则见附件2。

三、已配备药品检测车的省份,按《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技术参数指标》(附件3)的要求,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对车辆外观图标进行更换。

四、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填写《药品检测车基本情况表》(附件4)。已配备药品检测车的省份于4月30日前报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未配备药品检测车的省份在药品检测车配备到位一个月内报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附件:

1.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式样实景图

2.全国药品检测车辆编号原则

3.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技术参数指标

4.药品检测车基本情况汇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式样实景图

 

附件2 全国药品检测车辆编号原则

1.每台车辆有一个唯一的编号,标在车辆尾部。

2.编号由1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

格式:A×××××  或B×××××

A代表国家统一配备的车辆

B代表自行采购的检测车辆

前两位×代表省级的地区编码,后三位×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流水编号

例:编号 A41005

为国家统一配备,河南省,5号车辆

编号 B11008

为自行采购的车辆,北京市,8号车辆

3.省级地区编码:

北京11   天津12   河 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 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 建35   江西36   山 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 南43   广东44   广 西45

海南46   重庆50   四 川51   贵州52   云 南53

西藏54   陕西61   甘 肃62   青海63   宁 夏64

新疆65

附件3 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技术参数指标

1.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案和中文字体颜色为黑蓝色,蓝色C100、红色M80、黑色K30,具体色调见所附色板。

2.药品检测车外观的英文颜色为深灰色。

3.车辆的顶部和底部分别喷涂黑蓝色裙带,式样和宽度见车体外观设计图。

4.车辆顶部前后的“中国药品监督”为“汉仪综艺简体”字体,字号为505号,六个字总长度为113厘米,高度为16.5厘米,位置居中。

5.车体两侧的“药品检测车”为“汉仪大黑简体”字体,字号为621号,五个字总长度为123厘米,高度为20厘米,字体排序从前至后,具体位置见车体外观设计图。

6.车体前部机盖处的“SFDA”为大写“logo”字体,长度为70厘米,高度为24厘米,位置居中。

7.车体顶部两侧的“SFDA”为“Arialblack”大写字体,字号为604号,长度为64.2厘米,高度为16.5厘米,位置居中。

8.车辆编号颜色为深灰色反光车贴膜,贴在车辆尾部黑蓝色裙带右侧,字体为大写“Arialblack”,字号为275号,六位字体长度为37厘米,高度为7厘米。

附件4 药品检测车基本情况汇总表

上报单位:

上报时间:

车辆编号

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车辆负责人

药监部门联系人

药检部门联系人

备注

姓名

电话/手机

姓名

电话/手机

姓名

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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