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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安[2008]291号关于恢复西安黄河制药有限公司鱼金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SFD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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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西安黄河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金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符合恢复鱼金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同意恢复西安黄河制药有限公司鱼金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局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陕西省局通知西安黄河制药有限公司,并加强有关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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