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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困境背后的政策缺憾
作者:阎政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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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药行业的发展速度下降,经济效益出现滑坡。目前这种状况的形成,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其实很大程度上与舆论导向、政策调整失衡有关。

现在,医疗卫生事业是世界各国政府、人民大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我国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随着药品在国民健康事业中重要地位的确立,医药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医药科技创新的政策倾斜力度,已成为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然而,近年来,医药行业的发展速度有所下降,经济效益出现滑坡,一份行业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年底盘点,整个医药工业60%以上的利润由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获得,内资企业亏损面接近40%……”这种状况的产生,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其实很大程度上与舆论导向、政策调整失衡有关。

首先,是创新药和仿制药注册管理政策的延续性问题。

众所周知,国际上绝大多数创新药都是美欧等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所为。这些创造发明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所在国家鼓励创新、尊重知识等有关环境。专利保护、仿制药上市优先权、价格市场化调节等政策,让勇于创新者得到了合理的利益回报。而且,这些相关政策具有一贯性、连续性。

近年来,我国的药品消费大幅增加,但是在创新药品研发、专利制药技术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很大。就目前来说,投入巨资开发专利创新药对于大多数内资企业是不现实的,仿制专利过期药才是主要的课题,也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的主要对象。因此,如何鼓励制药企业仿制新药的积极性,如何促进和保护仿制基础上的创新,如何避免一哄而上,如何控制低水平重复生产,是管理部门制定政策的立足点。

而由于我国的相关管理制度尚在完善中,让低水平抄袭、违规仿制者有了可乘之机。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对新药和首仿药给予较长的行政保护期,保护那些先报快仿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是药品的定价问题。

药品不仅仅有治病救人的社会公益属性,还具有投入产出的商品属性。为了鼓励产业创新,应坚定不移地给予企业对新药的自主定价权。然而,近来却有舆论称应该“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实际上,与世界上医药产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们的现行药价管理体系对新药或新产品担负企业创新投入失败的风险成本、企业构建品牌的投入成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开发和维护成本本就倾斜不足。普药的利润已经微乎其微,企业只能靠新产品的利润空间贴补。政府把所有处方药的价格统管,是不现实的。尤其是新药上市还需要大量的临床观察,这期间的费用是否在国家定价中能够体现?不同领域的新药,如抗菌药与抗癌药、心血管药与消化系药等等,市场开发费用的差别是非常大的,政府定价能客观地把握分寸吗?客观来讲,政府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的或医保品种实行统一定价是比较现实和可行的,新药价格应由市场来调节。

对于新药价格的确定,政府应该管什么?管多少?2000年颁布的定价办法给予一类到四类新药15%~30%的销售费用率。现在业内普遍认为这个费用率是虚高定价的依据,是造成商业贿赂的根源。因此就靠一轮轮降价来压缩费用空间,极大地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定价办法给了新药平均20%的销售利润率,实际上,仔细算算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再扣除税收,企业的净利润已经很少。这样如何给投资者合理的回报,如何增加企业的积累,如何增加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

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新药专利期满或仿制药行政保护期(监测期)后进行价格调节,在此之前应让企业有足够的费用和时间开发市场,宣传新药的功效以及收集大规模临床使用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如果一味地降价、一味地进行价格管制,将大大抑制医药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减缓医药健康产业的发展速度,最终丧失生命科学领域的创新地位。

最后,是关于医药行业的形象问题。

像医疗卫生工作者一样,主流医药企业的从业者也是人类健康的保护神。大多数制药企业生产的,是利润低于矿泉水的普药品种。正是这些“规模小、水平低”的制药企业,提供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收载的80%的常用药物品种,保障了广大民众的基本用药。许多医药企业的科技人员日以继夜地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抢仿了大批新药,生产出价廉质优的临床紧缺品种,从而平抑了进口药品的高价状况。

对于大多数生产规范、经营守法的制药企业,管理部门应多给予关爱和呵护。不能因为出了一两个问题企业,就几乎要否定掉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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