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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违法广告曝光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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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6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8家主要报纸类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监测,共监测到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品种66个,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219件。7月12日,北京市药监局通过新华社公告了违法广告的药品品种以及发布媒体。

百姓质疑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仅仅公告有什么意义

“其中一些药品早就上过黑名单,而且不止一次。”在网上看到有关信息后,家住北京的贺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质疑药监部门的做法,“有些药厂做违法广告屡教不改,仅仅公告有什么意义?”

据北京市药监局的监测信息,中新药业天津乐仁堂制药厂违法次数最多,其他如吉林敖东、九芝堂、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等知名企业也在其列。药品广告主要违法原因包括擅自更改审批或备案内容、处方药在非专业媒体进行广告发布、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等。“有些药厂在国内很多地方都发布过违法广告,而且也曾经被公告过,甚至出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中。对这样的药厂政府难道没办法?”贺先生疑问。

记者随即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2006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中,找到了“天津中新药业集团乐仁堂制药厂”的名字,其药品“耳聋通窍丸”因“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等违法原因,于去年下半年在内蒙古、新疆、吉林等地被当地药监部门监测并公告。“耳聋通窍丸”也在此次北京市药监局的公告之列。

据介绍,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是药监部门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目的之一是提醒各省药监部门“密切注意”公告(汇总)中的药厂和药品,依法加强监管。记者注意到,此次被北京市药监局公告的另外一种药品“消淋败毒丸”也是多次“上榜”。该药品曾两次出现在国家药监部门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中,违法原因是“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

专家释惑

违法成本太低,药品广告监管模式亟须调整

“应该说,政府部门主动公布违法药品广告信息,引导患者寻医问药是社会的进步。”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副主任王岳说:“但一些药厂执迷不悟,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绝的事实证明,目前药厂和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成本太低,药品广告的监管模式亟须调整。”

从我国相关法规来看,药品广告的管理流程理论上比较严格。依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一条药品广告必须通过省级药监部门审批,媒体在刊播前须加以审核、把关,已刊播的广告则由工商部门负责监控,发现违法广告依法予以处罚。然而“违法违规广告的获利空间极大,风险成本太小”。比如,一个广告的实际收益有50万元,而处罚只是罚款几万元,收益远远大于损失。这还不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联手“炮制”假合同的情况。

“多头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也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目前药品广告归属两个部门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审批;依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监督查处。王岳认为,尽管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实行严格的审查备案制度,同时还在审查后实行监测和公告制度,定期曝光违法广告宣传在5次以上的企业及其产品,但这种审批和监管职能的分离,很容易导致工作衔接及配合上出现疏漏,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专家建议

明确政府部门权责关系,让民事诉讼充分发挥作用

采访中,有药监部门人士抱怨说,根据有关规定,他们将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后,一般还移送给同级工商部门查处。“一年移送过去几万件,但真正反馈回来的只有几件。社会上还以为是我们不作为。”而来自工商部门的声音也是一肚子委屈:由于职能、技术手段上的限制,药监部门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广告证据十分有限,最终真正“查死”的比例很少。

据介绍,我国药品广告发展迅猛,已超过食品、房地产,成为各类媒体上最大广告来源。

有报道称,由于虚假医药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专家建议,一方面,要明确政府部门间的权责关系,加大处罚力度,加强部门间协调;另一方面,要尽快改变现有的完全通过行政手段纠正违法行为的社会纠错机制,让民事诉讼充分发挥作用,鼓励更多的消费者站出来起诉违法广告的发布者。比如,某药厂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政府部门公告后,受骗患者可以通过诉讼手段向药厂和广告发布者(媒体)讨回公道。“行政机关对一条违法药品广告的罚款只有几万元,而大部分受骗消费者站出来要求赔偿,就能大大增加药厂的违法成本。”

如果患者们被损害的权益相似,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他们可以选择一个代理人来起诉,即所谓的“集团诉讼”。目前,这种民事诉讼方式已成为发达国家打击医药领域不法行为的一种常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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