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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关于加强和重视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建议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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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农民工已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是城市又好又快发展的一个新型劳动群体,但他们的健康和医疗保障状况令人担忧。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建议,农民工健康和医疗保障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需要有特殊的政策措施。让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是最终目标。

一、农民工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不可替代的主力军,也为城市市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尽管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做出很大贡献,但他们的健康和医疗保障状况令人十分担忧,其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健康风险十分严重,基本没有健康保障权;农民工患职业病的问题十分严重;同时,农民工是城市寄生虫病和传染病的主要患者;农民工也是工伤死亡的主体。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制度保证

1、国家户籍制度的限制,人为形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二元性。农民工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没有城镇参保资格,故享受不到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又由于离开农村,不能有效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医疗保障。

2、农民工医疗保障出现了政策空缺。在城乡两项保障制度快速稳步发展的同时,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却游离于两项保障制度之外,两种制度都没有明确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即使让农民工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又与其务工现状相背离,致使他们中的大多数仍处于无保障状态。
3、法律对农民工医疗保障权利的保护不到位。《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主体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失去工作者,只能获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另劳动法除了第76条作宣言性规定外,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予以规范,未将农民工劳动福利纳入调整城镇原有职工福利保障。

4、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不能在区域和城乡之间有效对接。近年来,不少地方尝试将农民工医疗保障就地纳入城市社保体系,但这种地区性政策无法适应农民工流动性需求。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极大矛盾,使这本来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制度难以实施。

三、重视加强农民工健康和医疗保障的若干建议

重视农民工健康,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制度构建问题,也是关注民生的政治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中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增强农民工对自己健康的保护意识。农民工输入地的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切实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和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的接种工作,并将农民工获得健康教育的程度和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接种率以及传染病免费隔离治疗治愈率纳入各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工作考核内容。

2、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要将留在城镇的人员与城镇社会医保制度接轨,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返回农村务农人员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将流动到其他城镇人员的医疗保险实行转移,统筹考虑农民工医疗保障。

3、探索试行医疗保障制度在城乡之间有效对接,保证农民工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尖锐矛盾,现阶段必须解决好农民工就地医疗和异地就医报销难、比例低问题。可采取将农民工的医疗服务委托打工地“合管办”或医疗保险机构代为管理,就地医疗费用由原籍地按政策报销,确保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

4、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公平是社会保障的首要原则,社会保障的功能定位是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网底功能,因此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应予修改。尤其要将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失去工作的同等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此外,我国缺乏农民工享受社会福利的实体法,现有社会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福利予以规范。因此建议《劳动法》应增加有关条款对农民工的劳动福利予以补充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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