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晚,郑筱萸的两名律师张庆、刘宁在北京某网站公布了包括郑筱萸案起诉书、一审辩护词、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等在内的9个法律文书。在全部文书中,行贿人的姓名被首次一一曝光。律师界认为,这种在网上公开的方式在之前类似案件中“确实比较罕见”。
在常人眼里,法律文书仅仅是一个文本,并非举足轻重。然而,正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所言,司法文书是检验司法水平的标志,因为外界人通过司法文书了解司法。司法文书是公平正义的窗口,是体现程序公平和实体正义的连接点,尤其是在郑筱萸这样一个相对敏感、社会关注度较高,而且涉案人已经提起上诉的个案中,法律文书的公开与否,对于案件的最终判决,对于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和知情权,意义非同小可。
在一个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之下,即使郑筱萸罪不可赦,他也有上诉和申辩的权利,该不该死刑,应该经由公正的审判。而公正的审判首先来自公开、透明,尤其是法律文书这个“窗口”和“连接点”的公开与透明。更为重要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 “法律上并没有明令禁止公开这些文书”,那么现在律师公开这些文书,就理应是允许的。
当然,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引起社会对于案情和判决结果公正性的关注”,从而使舆论影响判决结果。但是也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文书的公开,将有利于培育平衡,培育理性。而舆论的关注,也必将使判决更加审慎,更能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
这种“确实比较罕见”的法律文书公开,已经超越了郑筱萸案件本身。正因“罕见”,却也因此而弥足珍贵。在郑筱萸这种社会相当关注的大案要案中,这种“罕见”公开的勇气,对于中国的法制进程来说,可称之为是一个进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律文书的公开一旦成为惯例,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催进司法审判的改革与嬗变,加快司法文明向公正、公平、正义迈进的步伐,对于杜绝司法腐败,也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所以,我们理应对公开文书的两名律师表示敬意,对这种“确实比较罕见”的举动细心呵护。“确实比较罕见”的看点,笔者认为,并不在于被曝光的行贿人姓名,也不在于郑筱萸最终的判决结果,而在于公开,在于透明,在于开启了把正义让人们看得见的一种启蒙。我们有理由期待,通过郑筱萸案,这类文书公开能由“比较罕见”而成为一种常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