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4、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8281-2000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使长期连续或间断受到超剂量限值照射的外照射人员出现健康损害时,能得到及时、正确的诊断和治疗,阻止疾病进一步发展,促进恢复。
自GB8281-2000《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公布实施以来,在本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重新修订,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子齐、王敬英、贾德林、徐秀风、姜恩海。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chronic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external exposure
GBZ105-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T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chronic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external exposure
放射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或间断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达到一定累积剂量当量后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有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4 诊断原则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目前尚无特异性诊断指标,必须根据照射史、个人剂量档案、受照累积剂量当量、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因素和疾病方能作出诊断。
5 分度诊断标准
5.1 I度
具备以下各项者可诊断为I度。
5.1.1 有长期连续或间断超剂量当量限值照射史,法定个人剂量记录显示平均年剂量0.15Gy以上或最大年剂量0.25Gy,累积剂量当量达到或超过1.5Gy。
5.1.2 接触射线以前身体健康,接触数年后出现明显的无力型神经衰弱症状,其症状消长与脱离及接触射线有关。
5.1.3 可有出血倾向。
5.1.4 接触射线以前造血功能正常,接触数年后,血象经多次动态观察证明造血功能异常(采血部位应固定,以便自身对照)。
5.1.4.1 白细胞总数自身对照有进行性降低,并较长时间(6~12个月)多次检查(10次以上)持续在4.0×109/L以下,可伴有血小板数长期低于80×109/L,红细胞数减少(男性低于3.5×1012/L,女性低于3.0×109/L)和血红蛋白量降低(男性低于110g/L;女性低于100g/L)。
5.1.4.2 骨髓增生活跃或偏低下;或某一系列细胞生成不良或成熟障碍。
5.1.5 可伴有下列一个系统客观检查异常:
5.1.5.1 免疫力降低
5.1.5.1.1 具备下列一项异常者:
a)体液免疫降低;
b)细胞免疫降低;
c)淋巴细胞转化功能降低。
5.1.5.1.2 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5.1.5.2 生殖功能降低
5.1.5.2.1 男性:具备下列三项中任何一项者
a)三次精液检查中二次精子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