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出公开信,劝诫名人明星谨慎推荐产品,引发各方对“名人代言”现象的关注。据了解,上海工商部门也规定,明星在广告中“现身说法”,如果真的吃过或使用过某种药品、医疗器械,那就是患者,就涉嫌使用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和服务做证明,属于违法行为。
点评:近年来,“名人代言”“明星广告”堪称普遍,许多商家视其为扩大影响、提升销售的利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规定,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患者、消费者的名义进行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都关系到使用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无论是发布广告的厂商,还是充当代言的明星,都不能违背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