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底,一场定于11月23日下午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的女大学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因为邀请不到用人单位而无奈流产。
2003年,原定于11月举办的女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又由于种种原因将延期到12月底举行。
一面是女大学生们的热切盼望,另一面是用人单位认为的不划算。二者的反差恰恰反映出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的“暗流涌动”。
应该承认我国在消除性别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方面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在现实中就业领域内性别歧视仍然比较严重,许多用人单位在录用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限制性别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
有的单位虽然表面没有对性别作出限制,但一进入面试程序就“男性优先”,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而在就业中,社会女性往往还受限于“单身条款”、“禁孕条款”等歧视性条件。
近日,南京一女大学生就遭遇了类似情况。这位女士在同南京某银行签完就业协议时,被该银行要求附签一份“怀孕协议”,条件是要求该女士在工作的前三年内不得怀孕。
同时,随着我国就业结构的年轻化,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了几近苛刻的年龄界限。招聘条件几乎都刻板成统一模式了:“35岁以下”。某地人才市场某一日的招聘信息显示:137家现场招聘的单位中,有113家对求职者的年龄作了明确要求,其中有82家单位明确表示,35岁以上者免谈!有的单位甚至还采取强迫的方式使达到一定年龄的职员自动离职或退休。就业中年龄歧视性条款,似乎已成了越来越多企业、单位的“过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