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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风险难界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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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蕾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

药物过敏很难界定会过敏到什么程度,存在太大的不确定因素,因此,一般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都把药物过敏作为除外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把药物过敏纳入除外责任的话,那么,我认为,类似上述案例的药物过敏情况,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被保险人赔偿。

因为,药物过敏不是因为他的疾病所引起的,而是偶发、也不可预见的,符合保险条款所指的“意外伤害事故”。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针对上述案例发生的情况,我觉得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付。首先,我们应了解什么是保险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这四点。以上案例符合外来的、突发的、也是非本意的,但不符合非疾病的这个特点,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提出拒赔。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就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

本案中,很显然,丁胺卡那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李闯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试想,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丁胺卡那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李闯的病,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丁胺卡那霉素过敏,而医院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丁胺卡那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了悲剧。被保险人因丁胺卡那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太平洋安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那么,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自杀,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以此推测,只有属于意外死亡了。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注射药物引起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在全国已经不是首例,因此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也不在少数。以《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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