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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促进消费和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南新闻网-海南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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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3.15”,今天我们迎来了第24个“3.15”。为了让消费者发出更强势的声音,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3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

被置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下,曾经小心翼翼的面对商家们的冷漠和强势的中国老百姓知道并懂得,当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面对经营者时并不是弱者——当遇到消费不公时,法律赋予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尝到了作为“上帝”的滋味。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维权意识的极大觉醒,“上帝”们的维权面临诸多挑战,对经营者的诚信和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有法律和市场秩序亟待完善的问题,也有作为“上帝”的消费者自身的问题:我们有维权意识,但是却缺乏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的最基本的掌握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尊重权、获得知识权、监督权。消费者大都知道有《消法》,但是对《消法》中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并不清楚。那么,消费者现在是否真正获得了这9项权利?还需要完善、增加哪些权利来使消费者的维权之剑更加锐利?

本报今日推出2007年的“3.15”特刊,主题是对《消法》赋予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的关注。

建设和谐社会,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消费环境是构建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说在美国一家餐馆里,有这样一份经营准则:第一条,消费者永远是对的;第二条,如果消费者真的错了,请参照第一条。

如果经营者都意识到了自己生存的真谛,都以合乎市场规律和普世道德的经营理念来面对消费者,或许我们可以真正的拥有消费和谐的理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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