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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疗机构间检验结果“互认”
作者:赵文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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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广西日前出台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的新规定,以此减轻患者的负担。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表示,新近出台的“卫生厅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验、医学检验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广西三级医院之间、同一地区二级医院之间、二级与三级医院之间实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相认可。互认项目分为临床检验和医学影像。临床检验包括免疫项目和血脂两大类,医学影像则包括普通放射片、CT检查、MRI检查等六大类。

实施意见还针对不予认可的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情况;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很大的情况;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情况需重新检查的,应告之患者,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加以记载。急诊、急救时不受上述限制。

此次新规定的出台也充分考虑到了患者的“知情权”。实施意见规定,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实行知情同意原则,即外院检验、检查结果认可或不认可,医方应充分告之并且应有患者或亲属签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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