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药事费是不是一个好举措,首先要看能否真正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其次要看能否保证医院的发展,再次要看能否体现医生的劳动价值。“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11月26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毕井泉就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他强调,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医疗服务“价廉”的目标,必须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发改委党组成员的这次学习活动一经网上公布,便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质疑
实操有困难
记者在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上了解到,在11月26日下午的国家发改委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毕井泉在谈到药品价格改革时共提出四个观点:一是要研究制定药品出厂价格,把出厂价格做实,并把价格明示,印在外包装上;二是鼓励批发行业和企业竞争,实现在出厂价基础上加5%~7%的批发环节差率的目标;三是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最后,患者报销的药品要参照仿制药品价格,专利药的价格高出仿制药的价格部分由患者自付。
毕井泉关于药品价格改革的这些观点一经传播,便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一时间质疑的声音铺天盖地。
“从理论上说,这四个措施环环相扣,能对虚高的药价起到遏止作用。”一位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部经理说,“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毕井泉所提到的把药品出厂价格做实,实际上在年中国家发改委已有动作,国家发改委于今年5月份发布了《关于对部分药品从出厂环节制定价格进行试点的通知》,决定对21种药品从出厂环节制定价格进行试点,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此问题曾在重庆药交会上发表意见,但目前,药品的出厂价还是由企业自定。
“把出厂价明码标出,就能把出厂价做实吗?”该市场部经理并不这么认为,由于影响出厂价的因素很多,而且出厂价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还是由每家企业自我定价比较合适,发改委如果帮企业定出厂价的话,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现在同类药品有很多厂家在生产,为了赢得市场,厂家实际给经销商的出厂价肯定要比包装上标明的出厂价低得多。因此,发改委将药品出厂价做实的想法,实际操作起来可能形同虚设。
有人将药事费定义为“药品使用、运输、储备等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但是这一说法遭到了一市民的质疑:有了药事费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医院开药不收处方费?药品使用过程中的注射费、治疗费是否也取消?该市民说,医院、药店运输、储备药品有成本,但这些成本不是已经包含在药品的批零差价之中了吗?其认为,药事费实质上属于重复收费。
有医院管理者说,问题就在于药事费怎么收取?收多了患者不愿意,收少了医院要亏本,如果表面上降低了药品价格,实际上影响了医院的发展,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患者,因为医院由于经济原因将难于改善服务质量。
“如何定义药事费?药事费怎么核算?每种药品的药事费标准怎么定?收取药事费的目的是什么?”湖北省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王树平说,中药和西药的制作工艺大相径庭,即使是同一种药物,如果剂型不同,制作工艺与成本也不相同,而且,是不是每种药物都可以收取药事费呢?王树平表示,应该还有更加具体的管理办法对药事费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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