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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商标侵权案达成调解协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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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信息杭州11月23日电(张和平 郑葵葵 吴智勇)北京同仁堂状告温州叶同仁堂商标侵权一案日前在一审浙江省高院达成调解协议:温州叶同仁堂的招牌将去掉“堂”字。

据有关史料记载,北京同仁堂创办于清朝康熙8年(公元1669年)。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同仁堂”为中国驰名商标。 

据史料记载,温州叶同仁堂药栈于清朝康熙9年(公元1670年)创立。1956年,该药栈经公私合营改名为温州国药联合制药厂。1965年该企业改名为温州制药厂。1995年再改为国有海鹤集团。2000年国有企业改制,原海鹤集团第二药品零售门市部变更为海鹤集团叶同仁堂大药房,2001年发展为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次年,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叶同仁”商标。今年2月,经工商部门核准,又变更为温州叶同仁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2004年8月,北京同仁堂以侵害其商标权为名,正式将温州叶同仁堂告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仁堂方面称,同仁堂是198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而叶同仁堂是2002年注册“叶同仁”,按照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叶同仁堂的行为构成侵权。同仁堂提出索赔商标侵权额5000万元。

温州叶同仁堂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字号的才可能构成侵权,以其驰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北京“同仁堂”是驰名商标,而该企业的字号为“叶同仁堂”。该企业名称经过法定程序的核准和审批,是合法的,根本不构成侵权。对方要求停止使用“叶同仁堂”字号没有法律依据。今年8月26日,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当天进行调解,由于当时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

11月15日,北京同仁堂和温州叶同仁堂再次在省高院坐下来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温州叶同仁堂的招牌中去掉“堂”字,并在两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另外,温州叶同仁堂将承担北京同仁堂的诉讼费等各项费用40万元。

面对这样的调解结果,叶同仁堂负责人表示,温州叶同仁堂有300多年的历史,这一点无法抹杀。这场官司如果继续打下去,企业没有足够的财力、物力,所以也只好息事宁人。虽然叶同仁堂字号中去掉了“堂”字,但是老字号的经营精髓还要传承下去,他们将更加努力地将这个老字号的品牌做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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